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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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九、廢酒糟、酒粕、酒精醪』再利用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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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200905170)號
  • 解釋日期
    2013-11-13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九、廢酒糟、酒粕、酒精醪』再利用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102年10月24日OO字第1021024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九、廢酒糟、酒粕、酒精醪」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再利用機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批發零售業,其營業項目為回收物料批發業或其他批發零售業(登載本編號之再利用種類)、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飼料、有機質肥料或雜項有機栽培介質,但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者,不受前開資格及產品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批發零售業,其營業項目為回收物料批發業或其他批發零售業(登載廢酒糟、酒粕、酒精醪)者,符合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九、廢酒糟、酒粕、酒精醪」之再利用機構資格,得從事廢酒糟、酒粕、酒精醪之買賣業務,而其銷售對象最終使用者應為符合該項再利用管理方式所規定再利用用途之工廠或農業事業。
    四、有關以批發零售業再利用機構資格進行買賣之廢酒糟、酒粕、酒精醪,因無經加工製造行為,故其仍然屬於「事業廢棄物」,其購買者應具備「再利用者身分」,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辦理相關申報作業。
  • 正本
    OO公司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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