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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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事業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主要產品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610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1000357220)號
  • 解釋日期
    2021-04-22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詢「事業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主要產品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10年4月6日OOO字第1100004045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一、煤灰」、「編號四、廢陶、瓷、磚、瓦」、「編號六、廢鑄砂」及「編號十、感應電爐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再利用用途為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原料者,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至少為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合先敘明。

    三、有關再利用機構收受廢磚(R-0402)、廢陶瓷(R-0403)、燃煤底灰(或含燃煤飛灰之底灰)(R-1107)、廢鑄砂(R-1201)、感應電爐爐碴(石)(R-1204)再利用產製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則其工廠登記之主要產品應依「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一覽表」填列主要產品種類並加註產品用途,如:「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方符合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

    四、另查「廢水泥電桿(R-0504)」事業廢棄物係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再利用種類,故其再利用主要產品合法性請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釋示為準。


  • 正本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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