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氧化碴(石)與還原碴(石)認定標準」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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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301052520)號
- 解釋日期2014-11-19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氧化碴(石)與還原碴(石)認定標準」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103年11月10日○字第10300004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事業廢棄物來源應為基本金屬製造業在電弧爐煉鋼製程所產生之氧化碴(石)或還原碴(石),但氧化碴(石)與還原碴(石)無法分離或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合先敘明。
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參考手冊」,電弧爐煉鋼操作時,爐中反應可分為熔解期、氧化期及還原期,而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所稱氧化碴(石)與還原碴(石),其分別為氧化期通入高壓氧氣氧化廢鋼中之雜質所產生之固態氧化物,及於還原期加入大量碳粉、石灰石等原料與氧化物作用所產生之浮碴,併予敘明。
四、電弧爐煉鋼氧化碴(石)與還原碴(石)之差異除於製程之產生階段不同外,就外觀而言,還原碴(石)呈灰白色粉末狀,而氧化碴(石)則呈黑褐色,且粒徑較大。
五、另倘產源事業無法於產生源將電弧爐煉鋼氧化碴(石)與還原碴(石)分離並分類貯存者,則不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 - 正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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