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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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擬於廠內設廠自行再利用無機污泥(廢棄物代碼D-0902),申請個案再利用是否可行」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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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400110520)號
  • 解釋日期
    2015-02-17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函詢「擬於廠內設廠自行再利用無機污泥(廢棄物代碼D-0902),申請個案再利用是否可行」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104年2月6日第104015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非屬廠(場)內自行再利用或管理辦法附表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先予敘明。
    三、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訂「從事事業廢棄物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及自行處理認定原則」規定,有關「廠(場)內自行再利用」之行為,係指「事業將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於廠(場)內送回原生產製程當作原料,或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再利用種類,使用於規定之再利用用途」;另依「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有關「自行處理」之行為,係指「事業以自有或租用之處理設施或設備在廠區或所屬處理場(廠)內進行處理其所產生事業廢棄物」,併予敘明。
    四、有關 貴公司擬於廠內設置加工廠,以廠內所產出廢棄物(無機性污泥)為原料,產製人工骨材、非結構性填充料或其他相關產品之行為,依上開「從事事業廢棄物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及自行處理認定原則」與「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規定,係屬自行處理,而非自行再利用。
    五、依上開「從事事業廢棄物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及自行處理認定原則」規定,屬「公告應設置專業技術人員事業,且符合『處理』定義範圍」者,應依「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檢具申請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處理許可後,始得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非屬「公告應設置專業技術人員事業,或不符合前述『處理』定義範圍」者,則應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敘明,並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
    六、另倘 貴公司未來擬收受本部所轄事業產出之無機性污泥進行再利用,則應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後始得為之。
  • 正本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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