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院函詢「『禽屠宰下腳料』及『豬油淋巴』是否係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2、動物性廢渣』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2501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400361080)號
- 解釋日期2015-04-16
- 解釋提要有關貴院函詢「『禽屠宰下腳料』及『豬油淋巴』是否係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2、動物性廢渣』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貴院104年4月10日○院○○○103訴567字第1040004206號函辦理。
二、查「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法第39條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事業廢棄物產生源所屬業別或屬性認定之」,合先敘明。
三、依本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2、動物性廢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事業廢棄物來源應為「食品製造業在食品加工製程產生之動物性廢渣,其廢渣不得經化學處理,且不得含廢水處理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再予敘明。
四、旨揭「禽屠宰下腳料」及「豬油淋巴」:
(一)倘為「屠宰業」於屠宰程序產出之廢棄物,依其行業別及屠宰程序屬性,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故其再利用非屬本部管理辦法管理範疇,不適用本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2、動物性廢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二)倘為「食品製造業」在食品加工製程所產生無經化學處理之廢渣,且不含廢水處理之污泥,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認定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則符合本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2、動物性廢渣」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 - 正本臺灣○○地方法院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