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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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環保有限公司廢棄物再利用申請案所涉再利用相關規定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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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400755760)號
  • 解釋日期
    2015-08-27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詢「○○環保有限公司廢棄物再利用申請案所涉再利用相關規定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據貴局104年8月18日彰環廢字第1040041437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漿紙污泥」及「編號24、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直接再利用於鍋爐輔助燃料用途者,其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且廠內應具熱源需求之生產製造設備,或為產製蒸汽販售予其他業者作能資源整合運用,先予敘明。
    三、另因各產源事業所產出污泥之成分、含水率與熱值等不盡相同,且作為輔助燃料用途時,其所需熱值、形態及混燒比例等應視燃燒設備而定,故考量廠商實務運作需求,上開管理方式並未明訂混燒比例相關規定,惟既為輔助性燃料,其使用比例不得逾主要燃料,如燃煤,併予敘明。
    四、依貴局上開來函及附件,○○環保有限公司於產製生質燃料產品製程中,擬用以提供旋轉乾燥烘焙機熱源之污泥輔助燃料,其使用量大於燃料使用量,故該用途與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漿紙污泥」及「編號24、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不符。倘該公司擬從事前開行為,應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或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向貴局申辦處理機構許可後始得為之。
    五、另有關○○環保有限公司工廠登記事項是否符合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漿紙污泥」及「編號24、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部分,依來函所附資料,該公司為已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之工廠,故尚符合前開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惟其工廠登記所載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分別為「23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及「239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與主計總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行業分類意旨似有不符,爰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六、惟有關工廠登記相關事宜,係屬本部中部辦公室之主管業務,爰本案所從事業務及行業歸屬是否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疑義,請逕洽本部中部辦公室釋示。
  • 正本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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