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廠函詢「擬增設與既有汽電共生系統相同之另一座汽電共生系統,該新增之汽電共生系統所衍生之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是否需另案申請再利用許可」一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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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400771400)號
- 解釋日期2015-08-27
- 解釋提要有關貴廠函詢「擬增設與既有汽電共生系統相同之另一座汽電共生系統,該新增之汽電共生系統所衍生之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是否需另案申請再利用許可」一案,復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廠104年8月17日○○○○(○)字第1040806號函。
二、查本部前以104年3月9日經授工字第10420405730號函,核准貴廠與○○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進行「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之個案再利用許可,該案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製程係以煙煤、廢輪胎(膠片)及漿紙污泥為燃料之鍋爐汽電共生程序(來源製程代碼:000003),許可再利用數量為1,300公噸/月,許可期限至105年9月9日止,先予敘明。
三、貴廠後續擬增設之汽電共生系統,倘其投入之燃料僅為煤及漿紙污泥,且來源製程代碼及產出之事業廢棄物皆與前開再利用許可相同,並擬委託○○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且每月委託之再利用量未超過前開許可之再利用數量,則無須與該公司另案申請相同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許可。
四、另查本部尚未核准貴廠分別與○○水泥製品有限公司楊梅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事業廢棄物(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之個案再利用許可,應俟各該案件核准後,再依許可內容另予研議。 -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新屋廠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計畫辦公室、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