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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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府函詢「○○酒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將產製酒品之剩餘藥渣提供予○○生技有限公司加入米酒泡製後供作烹煮膳食使用之行為有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或『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705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400801990)號
  • 解釋日期
    2015-10-07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府函詢「○○酒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將產製酒品之剩餘藥渣提供予○○生技有限公司加入米酒泡製後供作烹煮膳食使用之行為有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或『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府104年9月17日屏府財金字第10429212100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先予敘明。
    三、另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管理辦法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非屬前開附表所列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後,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再予敘明。
    四、依貴府來函檢附資料,○○酒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工廠登記所載產業類別為食品及飲料製造業,其於酒品泡製過程(非釀造製程)產出之「剩餘藥渣」,非屬管理辦法附表「編號9、廢酒糟、酒粕、酒精醪」之事業廢棄物來源,惟應可歸屬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1、植物性廢渣」之事業廢棄物來源。
    五、惟○○生技有限公司收受○○酒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產出植物性廢渣(泡製酒品剩餘藥渣),加入米酒浸泡後作為烹煮藥膳食品之行為,與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1、植物性廢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之再利用用途(飼料、飼料原料、有機質肥料原料或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料)不符;且該行為亦未經本部許可。
    六、至於上開行為,究係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39條或第41條,仍請貴府本於環保主管機關權責卓處。
  • 正本
    屏東縣政府
  • 副本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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