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高雄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之海洋工程區承租廠商擬將94年間合法鋪設停車場使用之爐渣於同專區基地以相同用途之爐渣再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817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700576570)號
- 解釋日期2018-06-15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函詢「高雄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之海洋工程區承租廠商擬將94年間合法鋪設停車場使用之爐渣於同專區基地以相同用途之爐渣再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07年6月12日O字第10704095810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再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前開規定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事業廢棄物產生源所屬業別或屬性認定之,合先敘明。
三、有關工程施工建造、整地刨除等與營建相關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似屬營建事業廢棄物,爰不適用本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其再利用相關疑義,請逕洽內政部釋示。 - 正本經濟部能源局
- 副本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