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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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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院函詢「砂石場之碎石原料清洗以後所遺留之泥巴廢土,是否屬於『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所規範之『再利用廢棄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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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401066820)號
  • 解釋日期
    2015-11-24
  • 解釋提要
    有關貴院函詢「砂石場之碎石原料清洗以後所遺留之泥巴廢土,是否屬於『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所規範之『再利用廢棄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貴院104年11月16日○院○○○104訴129字第014281號函辦理。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廢清法)第39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
    三、又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事業,指本法第2條第4項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非屬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後,始得進行再利用。」。
    四、另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8年2月3日環署廢字第0980009960號函釋略以:「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含土石採取場、土石碎解洗選場…等目的事業處理場所)為防治水污染所設之廢(污)水相關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若經化學混凝等程序產出者,屬廢棄物範疇,應依廢清法相關規定妥為清理或再利用,並以「污泥」申報之;而未經化學反應等程序產出者,屬土石餘泥。
    五、爰此,有關旨揭所稱「砂石場之碎石原料清洗以後所遺留之泥巴廢土」:
    (一)倘其為砂石洗選廢水經廢(污)水相關處理設施、且過程未經化學混凝等程序產出者,則依上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8年2月3日函釋,非屬廢棄物範疇,無涉廢清法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自非屬管理辦法所規範之再利用廢棄物種類。
    (二)倘該泥巴廢土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定係屬事業廢棄物,且係以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出,則適用管理辦法規定,惟因其非屬管理辦法附表所列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故應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後,始得進行再利用。
  • 正本
    臺灣○○地方法院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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