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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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從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建廠營運資格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1350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401104710)號
  • 解釋日期
    2015-12-11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從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建廠營運資格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4年12月3日(104)○○環字第10412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漿紙污泥」及「編號24、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直接再利用於鍋爐輔助燃料用途者,廠內應具熱源需求之生產製造設備,或為產製蒸汽販售予其他業者作能資源整合運用;另再利用廢棄物作為鍋爐輔助燃料之目的,應係為降低主燃料使用量,先予敘明。
    三、查貴公司製程目的係為將濕廢棄太空包木屑及濕棕櫚殼經烘乾、造粒後作為土質改良或燃料之用途。惟依來函說明,貴公司擬先以廢木材為鍋爐燃料進行污泥乾燥後,再以烘乾污泥為輔助燃料與廢木材混燒,進行濕廢棄太空包木屑及濕棕櫚殼烘乾,其中有關污泥乾燥與燃燒之程序,對於烘乾濕廢棄太空包木屑及濕棕櫚殼之目的不具必要性,亦不符合取代及降低主燃料使用量之再利用精神,故應屬污泥處理而非管理辦法所稱之再利用,該行為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向所在地環保主管機關申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 正本
    ○○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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