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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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轉貴公司詢問「收受廢棄物燃煤飛灰R-1106再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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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500140500)號
  • 解釋日期
    2016-02-15
  • 解釋提要
    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轉貴公司詢問「收受廢棄物燃煤飛灰R-1106再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2月2日環署廢字第1050005243號函副本(正本諒達)所附貴公司105年1月15日(105)○○廢字第0115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事業廢棄物來源為燃煤發電廠或事業之燃煤鍋爐產生之飛灰或底灰,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先予敘明。另依本局99年8月25日工永字第09900781090號函釋示,前開「編號3、煤灰」須以純燃煤為燃料之發電廠或事業之鍋爐產生之飛灰或底灰。
    三、依貴公司上開號函說明所述,貴公司擬收受之燃煤飛灰,其來源事業於燃煤鍋爐啟爐時以重油為燃料,啟爐後倘僅以煤碳為燃料,則符合上開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煤灰」之廢棄物來源,得逕依其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進行再利用。
  • 正本
    ○○○○有限公司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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