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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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署函詢「○○公司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所產製之廢酸洗液(氯化鈣、氯化鐵)可否用作土壤固化、早強劑之用」一案,復如說明

  • 點閱次數 : 112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500506240)號
  • 解釋日期
    2016-06-23
  • 解釋提要
    有關貴署函詢「○○公司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所產製之廢酸洗液(氯化鈣、氯化鐵)可否用作土壤固化、早強劑之用」一案,復如說明
  • 解釋內容
    一、復貴署105年6月13日○檢○○104偵5789字第16129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2、廢酸洗液」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再利用產品應為鹽酸、硫酸、氧化鐵、氧化鐵粉、氯化鐵或硫酸亞鐵,且再利用產品僅限於工業用途或作為廢水水質處理藥劑使用,不得供作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飼料添加物或肥料添加物,先予敘明。
    三、有關「氯化鈣」部分,依上開管理辦法規定,並無得以「廢酸洗液」產製「氯化鈣」之再利用用途;另依貴署來函所附資料(事業製造過程之流程圖(氯化鈣製造程序180041)),○○公司生產製程並無使用「廢酸洗液」作為原料,故其非屬管理辦法適用範疇。
    四、有關再利用「廢酸洗液」產製之「氯化鐵」可否作為「土壤固化、早強劑」使用部分,因「土壤固化、早強劑」非屬「工業用途」或「廢水水質處理」用途,故以「廢酸洗液」產製之「氯化鐵」不得用作「土壤固化、早強劑」之用。
  • 正本
    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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