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股份有限公司之盛裝汞污泥廢棄物之鐵桶再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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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100125390)號
- 解釋日期2002-03-07
- 解釋提要函詢○○股份有限公司之盛裝汞污泥廢棄物之鐵桶再利用疑義
- 解釋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1年2月20日環署廢字第0910011309號函轉貴局91年2月7日91高縣環四字第01725號函辦理。
二、該公司擬以再利用方式處理盛裝汞污泥廢棄物之鐵桶,應以本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辦理。目前,本部已依上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廢鐵為再利用種類。如該廢鐵桶確未受含汞污泥污染,該公司與再利用機構可逕依其管理方式,提供再利用機構作為煉鋼原料生產鋼錠、鋼胚、鑄鋼、鑄鐵品、或其他相關產品。如再利用方式非屬上開廢鐵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使得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
三、隨函檢送「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廢鐵再利用管理方式一份。
正本:高雄縣環境保護局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股份有限公司 -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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