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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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股份有限公司之盛裝汞污泥廢棄物之鐵桶再利用疑義

  • 點閱次數 : 699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100125390)號
  • 解釋日期
    2002-03-07
  • 解釋提要
    函詢○○股份有限公司之盛裝汞污泥廢棄物之鐵桶再利用疑義
  • 解釋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1年2月20日環署廢字第0910011309號函轉貴局91年2月7日91高縣環四字第01725號函辦理。

    二、該公司擬以再利用方式處理盛裝汞污泥廢棄物之鐵桶,應以本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辦理。目前,本部已依上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廢鐵為再利用種類。如該廢鐵桶確未受含汞污泥污染,該公司與再利用機構可逕依其管理方式,提供再利用機構作為煉鋼原料生產鋼錠、鋼胚、鑄鋼、鑄鐵品、或其他相關產品。如再利用方式非屬上開廢鐵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使得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

    三、隨函檢送「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廢鐵再利用管理方式一份。

    正本:高雄縣環境保護局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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