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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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廢矽晶再利用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1910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500644680)號
  • 解釋日期
    2016-08-03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廢矽晶再利用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5年7月20日○○字第1050720008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7、廢矽晶」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以工廠資格收受廢矽晶再利用者,其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且產品至少為太陽能電池或矽晶圓,合先敘明。
    三、一般而言,廢矽晶再利用於矽晶圓原料用途之製程應包括長晶爐長晶、切割、拋光等程序。倘製程流程僅經分選、噴砂、酸洗等程序,則應僅屬廢矽晶表面處理,其產出物非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7、廢矽晶」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所稱之「矽晶圓」產品,故不符合該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
    四、倘擬從事廢矽晶之表面處理行為,應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或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向環保主管機關申辦處理機構許可後,始得為之。
    五、另有關製造太陽能電池之少部分製程可否外包方式進行部分,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7、廢矽晶」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以工廠資格再利用廢矽晶於太陽能電池原料用途者,應於廠(場)內完成再利用流程並產製太陽能電池產品,不得將部分製程以外包方式為之。
  • 正本
    ○○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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