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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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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9、廢酒糟、酒粕、酒精醪』再利用管理方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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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500928830)號
  • 解釋日期
    2016-11-08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9、廢酒糟、酒粕、酒精醪』再利用管理方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5年10月26日○○字第20161026002號函。
    二、有關「廢酒糟、酒粕、酒精醪再利用機構可否轉委託其他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而無需由產源直接委託實際再利用機構及簽訂再利用契約書」部分:
    (一)、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事業機構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留供查核,合先敘明。
    (二)、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9、廢酒糟、酒粕、酒精醪」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以工廠或農業事業資格收受廢酒糟、酒粕、酒精醪再利用者,除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者外,應產製飼料、有機質肥料或雜項有機栽培介質產品。因此再利用機構不得將廢棄物轉委託或轉包其他機構利用,且事業機構應於再利用前,與實際從事再利用之機構簽訂契約書,始符合上開管理辦法規定。
    (三)、另倘以商業再利用機構資格從事廢酒糟、酒粕、酒精醪再利用業務者,得進行該廢棄物批發零售業務,惟因無加工製造行為,故仍屬「事業廢棄物」,其購買者應具備再利用者身分,且銷售對象最終使用者應為符合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所規定再利用用途之工廠或農業事業。
    三、有關「再利用機構變更或增加再利用用途,是否應重新申請變更再利用資格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部分: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合先敘明。
    (二)、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規定,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者,應經檢具再利用檢核表向地方環保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再予敘明。
    (三)、綜上規定,再利用機構經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再利用者登記檢核後,如有變更再利用用途、製程、產品等情形,應檢具修正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再利用檢核表送地方環保主管機關,經審查通過後始得營運。惟有關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再利用資格檢核事宜,非屬本部權責,如有相關疑義仍請逕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釋示。
    四、有關「以商業資格再利用廢酒糟、酒粕、酒精醪於飼料、有機質肥料原料或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料用途,是否應申請相關販賣登記」部分: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但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亦應符合其管理規範,合先敘明。
    (二)、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9、廢酒糟、酒粕、酒精醪」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以商業資格從事再利用者,應為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批發零售業,且營業項目為回收物料批發業或其他批發零售業(登載本編號之再利用種類);惟有關飼料、肥料之管理,係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管理範疇,非屬本部權責。
    五、本案副本抄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附○○股份有限公司上開號函影本1份,惠請就再利用機構以商業資格從事廢酒糟、酒粕、酒精醪批發零售業務,再利用於飼料、有機質肥料原料或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料用途,是否應取得相關販賣登記部分逕復該公司,並請副知本局。
  • 正本
    ○○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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