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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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廢木材』再利用資格及運作管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1353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501014330)號
  • 解釋日期
    2016-12-08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廢木材』再利用資格及運作管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05年11月17日彰環廢字第1050060254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農工商廠(場)為限,合先敘明。
    三、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之禽畜糞堆肥場,但直接再利用於燃料或建材用途者,不在此限;且再利用於燃料原料用途者,須具有破碎及分選設備,再予敘明。
    四、有關來函所稱「未辦理工廠登記或未能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非屬管理辦法第2條所稱之再利用機構範疇,自不符合廢木材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規定。
    五、另有關「再利用於燃料原料用途者,須具有破碎及分選設備」運作管理規定部分,僅以將廢木材作為「燃料原料」用途並產製「燃料」產品之再利用機構為要求範圍,且依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再利用機構應以相關設備進行廢木材之破碎及分選。
  • 正本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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