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畜牧場提出酒粕再利用計畫申請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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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600053440)號
- 解釋日期2017-01-24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函詢「○○畜牧場提出酒粕再利用計畫申請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06年1月12日環廢字第1060000502號函。
二、依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非屬附表所列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後,始得進行再利用,合先敘明。
三、有關再利用廢酒粕於鳳凰蟲幼蟲飼料用途部分,說明如下:
(一)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9、廢酒糟、酒粕、酒精醪」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規定,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者,應為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之畜牧場。但依法免辦理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上開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所稱畜牧場,係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定「畜牧法」為範疇,指飼養家畜、家禽達指定規模之場所;其中家畜、家禽之定義依畜牧法第三條係為牛、羊、馬、豬、鹿、兔、雞、鴨、鵝、火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故尚不包含無脊椎類動物、昆蟲等。
(三)本案鳳凰蟲幼蟲非屬「畜牧法」所稱家畜、家禽,故與管理辦法附表「編號9、廢酒糟、酒粕、酒精醪」再利用管理方式之飼料用途再利用機構資格不符,應依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並經核准後,始得為之。
四、有關以廢酒粕為原料產製牛隻、雞隻飼料添加物部分,說明如下:
(一)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9、廢酒糟、酒粕、酒精醪」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之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規定,再利用於飼料原料用途者,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為飼料;且應依據飼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但依法免辦理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因本案來函未檢具相關資料,本局難以逕行判定該場是否符合上開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規定,爰請貴局逕依權責辦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檢核作業;惟倘該場未符合上開資格規定,則應依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並經核准後,始得為之。 - 正本金門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