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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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完成後用途及方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1256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600072700)號
  • 解釋日期
    2017-02-15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完成後用途及方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6年1月18日(105)字第10601180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氧化碴(石)再利用用途應為水泥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原料、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原料、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原料或鋪面工程(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其中再利用氧化碴(石)所產製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以下簡稱CLSM)產品,僅限於工地開挖替代原土作為回填材料使用,合先敘明。
    三、針對來函所述擬將CLSM產品用於從事魚類養殖之大型企業漁場硬體設施改善工程之用途(以CLSM回填漁場周邊以水泥製品排列後之溝槽;以及作為漁場大底鋪面基層強化之回填材料),皆非屬上述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所稱之「回填材料」,貴公司應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後,始得為之。
    四、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供養殖使用之土地,屬「農業用地」範疇。有關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產品可否作為農業用地相關工程回填材料,宜請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釋示。
  • 正本
    ○○○○有限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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