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檢核項目數量是否應辦理變更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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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901136140)號
- 解釋日期2020-10-30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函詢「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檢核項目數量是否應辦理變更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09年10月20日O字第1090013606號函。
二、依本部立法意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8、漿紙污泥」及「編號19、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係考量污泥直接再利用於輔助燃料用途時,對於空氣污染物排放有事先管制之必要,爰明訂該用途之再利用機構,以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者為限,合先敘明。
三、再利用機構營運時,除符合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外,同時亦需符合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惟前述環保文件係分別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辦理,非屬本部權責,倘有相關疑義,請逕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釋示。 - 正本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