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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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檢核項目數量是否應辦理變更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306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901136140)號
  • 解釋日期
    2020-10-30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詢「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檢核項目數量是否應辦理變更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09年10月20日O字第1090013606號函。

    二、依本部立法意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8、漿紙污泥」及「編號19、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係考量污泥直接再利用於輔助燃料用途時,對於空氣污染物排放有事先管制之必要,爰明訂該用途之再利用機構,以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者為限,合先敘明。

    三、再利用機構營運時,除符合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外,同時亦需符合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惟前述環保文件係分別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辦理,非屬本部權責,倘有相關疑義,請逕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釋示。


  • 正本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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