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8、漿紙污泥』及『編號19、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之運作管理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 點閱次數 : 1333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801155270)號
  • 解釋日期
    2019-12-17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8、漿紙污泥』及『編號19、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之運作管理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08年12月2日O字第1080014537號函。

    二、有關本案倘以焚化處理有機污泥、污泥混合物是否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一節,其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判定,其相關疑義請以該署釋示內容為準。

    三、依來函說明及檢附資料,再利用機構欲以漿紙污泥及紡織污泥,混合植物纖維與燃油鍋爐集塵灰後,經製粒、乾燥等前處理,再經鍋爐熱處理後,產製水泥製品(地磚、空心磚),其與「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之校核情形,說明如下:

    (一)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0、燃油鍋爐集塵灰」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再利用用途應為燃煤電廠輔助燃料、燃煤鍋爐輔助燃料或水泥窯輔助燃料。本案再利用機構倘將燃油鍋爐集塵灰作為輔助燃料以外用途使用,則違反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

    (二)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8、漿紙污泥」及「編號19、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經熱處理後作為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緣石)原料用途者,生產製程應經攝氏五百五十度以上熱處理程序。前述僅規範再利用生產製程應經熱處理程序,故於水泥製品製造程序以外進行熱處理,尚無違反前述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但前述污泥經熱處理程序之產出物,若非全數用於產製水泥製品再利用產品,則其熱處理程序非屬再利用生產製程。

    四、有關涉及非法棄置之再利用機構經廢止許可後,擬以同機構或同負責人申請再利用許可據以處置其非法棄置廢棄物之妥適性,及該等經非法棄置廢棄物之代碼部分,說明如下:

    (一)依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違反該條文第1項各款情事且經本部廢止許可再利用者,於3年內不得以相同或類似機構名稱申請該業務許可;其負責人於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為再利用機構之負責人。但查本案OO股份有限公司未曾取得本部依管理辦法核發之再利用許可,故無前述規定之適用。

    (二)有關非法棄置場址廢棄物之清理,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頒之「私有土地遭棄置廢棄物清理作業程序」規定,由清理義務人提報「棄置場址廢棄物清理計畫」予所在地環保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依核准之計畫進行清理作業。另就權責機關對於「棄置場址廢棄物清理計畫」之審查,本局予以尊重。

    (三)有關廢棄物代碼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編訂,故針對經非法棄置廢棄物之代碼疑義,請以該署釋示內容為準。

    五、此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指定公告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又「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指定公告事業應依核准之廢清書進行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之行為。另前開辦法第14條規定,審核機關對於廢清書應謹慎審查,必要時應請指定公告事業提供產品種類、成分、規格、形態、顏色、數量、照片、用途或流向等資料,以供審查,並確認產品之說明屬合理、技術可行且流向無虞。

    六、承上,有關本案非法棄置廢棄物若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採再利用方式及依管理辦法附表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為之,茲因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漿紙污泥及紡織污泥經熱處理後作為水泥製品原料用途者,其經熱處理程序之產出物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檢測,灼燒減量應小於百分之十,且再利用產品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故請貴局於審查廢清書時,審慎評估個案業者之技術能力,以確保廢棄物妥善清理。


  • 正本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