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0、廢橡膠』再利用用途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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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1001223220)號
- 解釋日期2121-12-09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0、廢橡膠』再利用用途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10年11月29日OOO字第1100074062號函。
二、有關110年6月24日修正發布「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時,刪除附表「編號20、廢橡膠」再利用管理方式原運作管理(三)橡膠粉(粒)作為輔助燃料用途之銷售對象設備規定,係因配合廢棄物燃料化之推動,已新增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用途及產品項目,且訂定該用途產品銷售對象或使用者應具設備規定,故再利用產品為橡膠粉(粒)者,倘作為輔助燃料用途,應回歸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用途產品管理。
三、承上,再利用廢橡膠產製作為燃料用途使用之產品者,其依現行廢橡膠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再利用用途及產品應分別歸屬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及「固體再生燃料」,惟涉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變更或異動者,請貴局依權責卓處。 - 正本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