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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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廠函請同意「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運作依其他適當管理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31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1000114870)號
  • 解釋日期
    2021-03-04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廠函請同意「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運作依其他適當管理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廠110年1月29日OO第110012900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事業廢棄物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非屬附表所列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後,始得進行再利用。前述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送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免報請本局同意,合先敘明。

    三、依上開辦法附表「編號9、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再利用機構之工廠廠區周圍應設置2.4公尺高結構體圍牆或其他適當阻隔之設施。另再利用於水泥生料用途以外者,應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理,但於產源事業出廠前已經前述處理程序者,不在此限,再予敘明。

    四、有關來函所稱「防塵網」,其係用於抑制粒狀空氣污染物逸散功能之設施,非屬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所稱結構體阻隔設施,不得以此作為圍牆高度不足之替代;另貴廠擬與收受之產源事業簽訂契約書,要求產源事業於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出廠前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理,並符合進場管制規定後,始得收受再利用部分,其依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產源事業倘確實於出廠前已經前述處理程序者,貴廠得免予設置破碎、磁選及篩分等前處理設備。


  • 正本
    OOOO有限公司工廠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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