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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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有關『水泥業』及『水泥旋窯』定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421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1200078840)號
  • 解釋日期
    2023-01-10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詢「有關『水泥業』及『水泥旋窯』定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據奉交下貴局111年12月23日OOO字第11136150900號函辦理。

    二、有關「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中,所稱「水泥業」及「水泥旋窯」名詞定義分述如下:

    (一)水泥業:指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行業統計分類(第11次修正)」之「2331 水泥製造業」,其定義為從事水泥或水泥熟料製造之行業,如卜特蘭水泥、水硬性水泥等製造。另該行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訂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興建或增加生產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工業類別。

    (二)水泥旋窯:指水泥業用於生產水泥產品所使用之旋窯設備,其功能係用於將水泥生料高溫煅燒至部分熔融之熟料。

    三、有關水泥熟料部分,參考「經濟部工業產品分類」之「2331030 卜特蘭水泥熟料」定義,其為以適當成分的生料煅燒至部分熔融,以水硬性矽酸鈣為主要成分之產物。另現行管理辦法附表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無「水泥熟料」再利用用途產品項目。

    四、此外,查「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其相關法規名詞定義疑義,仍請洽該署釋示。

    五、副本抄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關利用能源化技術及規範,將廢棄物轉化為能源(轉廢為能),為近年重要環保政策,建請大署蒐集地方政府執行面審查及管理所遭遇相關疑義,並給予協助,以預防不法業者假借再利用之名行「處理」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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