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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清理許可審查作業要點

  1. 為審查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理之許可,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之審查作業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為之。
  3. 辦理共同清理許可申請案,應先審核申請文件項目是否齊全,不齊全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4. 文件項目齊全者,應召開審查會,審查其法令適用性、技術合理性、財務健全性、污染防治妥善性、營運可行性及其他相關事項,審查時得要求申請機構簡報,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
  5. 經審查會審查通過者,由經濟部核發許可證,並副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機構所在地之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未通過者,應予駁回或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6. 審查會之成員如下:
    1.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代表一人。
    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3. 機構之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工業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4. 機構之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5. 其他相關機關代表各一人。
    6. 學者專家三至五人。
  7. 審查會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代表擔任主席,會議審查採多數決方式進行。
  8. 審查會成員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所需經費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納入年度預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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