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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清除機構申請須知

  • 修訂日期 :

壹、注意事項

  1. 對象: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者,其組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
  2. 受理單位:檢具所需文件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提出申請。
  3. 作業流程:共同清除機構申請、展延、變更作業流程如附件一所示,展延、變更作業流程如附件二所示。
  4. 展延申請規定:應於期限屆滿前之三至六個月間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許可期限以三年為限。逾期未申請展延者,應重行申請許可。
  5. 基本資料變更申請規定: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經濟部申請辦理變更。
  6. 股東變動申請規定:法人股東變動時,應於變動後三十日內,檢附依公司法規定記載變動後之股東名簿,並註記法人股東變動日期與股東投資比例,及新增法人股東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新增法人股東出具之廢棄物連帶妥善清除處理承諾文件、廢棄物成分檢測資料影本與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報經濟部核准。
  7. 技術員變更申請規定: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機構應於十五日內指定代理人報請經濟部備查,技術員另聘後,機構並應於十五日內,檢附新聘之清除技術員或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勞保卡、任職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報經濟部備查。
  8. 其他變更申請規定:除基本資料、技術員及股東變更外,其他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許可證登載事項變更時,應於變更前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經濟部申請辦理變更,經審查核准後始得變更。
 

貳、申請、展延及變更許可說明

一、許可申請

(一)應檢送文件份數為一式十份。

(二)檢送文件應包含下述內容:

  1. 許可證申請表(格式參見撰寫說明四)。
  2. 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 股東名簿及法人股東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格式參見撰寫說明五)。
  4. 清除設施用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登記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等相關證明文件,非自有土地者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格式參見撰寫說明六)。
  5. 清除技術員或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勞保卡、任職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格式參見撰寫說明七)。
  6. 廢棄物清除設施及工具清冊(含清運工具購置證明文件)。
  7. 營運管理計畫書(含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去處說明)(格式參見撰寫說明八)。
  8. 產出事業廢棄物之法人股東出具之廢棄物連帶妥善清除處理承諾文件。

二、展延申請

(一)應檢送文件份數為一式十份。

(二)檢送文件應包含下述內容:

  1. 展延申請表(格式參見撰寫說明四) 。
  2. 原核發許可證影本。
  3. 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4. 依公司法規定記載之股東名簿及法人股東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影本(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格式參見撰寫說明五)。
  5. 廢棄物清除設施及工具清冊(含清運工具購置證明文件影本如車籍資料變更登記表、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影本)。
  6. 清除設施用地之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處理或清除設施用地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非自有土地者,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格式參見撰寫說明六)。
  7. 清除技術員或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勞保卡、任職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格式參見撰寫說明七)。
  8. 營運管理計畫書(含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去處說明)(格式參見撰寫說明八)。
  9. 產出事業廢棄物之法人股東出具之廢棄物連帶妥善清除處理承諾文件。
  10. 歷年營運及主管機關稽查與輔導改善說明(含歷年營運及監測紀錄檢討、違反環保相關法規紀錄及改善、經濟部輔導改善建議辦理情形)。

三、基本資料變更申請

(一)應檢送文件份數為一式三份。

(二)變更之相關資料應蓋印機構及負責人圖章。

(三)檢送文件應包含下述內容:

  1. 基本資料變更申請表(格式參見撰寫說明四)
  2. 機構名稱變更:檢附已變更之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 機構地址:檢附已變更之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4. 機構負責人變更:檢附已變更之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投資股東變動申請

(一) 法人股東變動時,應於變動後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經濟部申請辦理變更。

(二) 應檢送文件份數為一式三份。

(三) 變更之相關資料應蓋印機構及負責人圖章。

(四) 許可資料變更申請表格式(格式參見撰寫說明四)。

(五) 檢附依公司法規定記載變動後之股東名簿,並註記法人股東變動日期與股東投資比例,及新增法人股東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新增法人股東出具之廢棄物連帶妥善清除處理承諾文件、廢棄物成分檢測資料影本與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五、技術員變更申請

(一) 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應於十五日內指定代理人報請經濟部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之甲級清除或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

(二) 技術員另聘後,應於十五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經濟部申請辦理變更。

  1. 應檢送文件份數為一式三份。
  2. 變更之相關資料應蓋印機構及負責人圖章。
  3. 許可資料變更申請表格式(格式參見撰寫說明四)。
  4. 檢附新聘之清除技術員或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勞保卡、任職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格式參見撰寫說明七)。

六、其他變更事項

(一) 應檢送文件份數為一式十份。

(二) 檢送文件應包含下述內容:

  1. 許可證變更申請表(格式參見撰寫說明四)。
  2. 變更緣由及說明。
  3. 原許可證影本。
  4. 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5. 依公司法規定記載之股東名簿及法人股東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格式參見撰寫說明五)。
  6. 清除設施用地之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清除設施用地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非自有土地者,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格式參見撰寫說明六)。
  7. 清除技術員或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勞保卡、任職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格式參見撰寫說明七)。
  8. 廢棄物清除設施及工具清冊(含清運工具購置證明文件影本如車籍資料變更登記表、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影本)。
  9. 營運管理計畫書(含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去處說明)(格式參見撰寫說明八)。
  10. 產出事業廢棄物之法人股東出具之廢棄物連帶妥善清除處理承諾文件。

參、撰寫說明

  1. 撰寫格式要求:紙張大小一律採用A4紙張,上、下、左、右邊界各留2公分空白,文字採用標楷體字型。
  2. 申請書件檢送之公文格式份範例如附件三所示。
  3. 申請書件封面:書寫「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機構許可證申請書件」、申請單位名稱及申請日期,格式如附件四。
  4. 申請表:初次申請表及展延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五;基本資料變更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六;其他變更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七。
  5. 投資股東名簿格式參考如附件八;股東為公司者,填寫公司統一編號,股東為個人者,填寫身份證字號。
  6. 土地使用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九。
  7. 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格式如附件十。
  8. 營運管理計畫書撰寫要求如附件十一所示。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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