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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頁 首頁 共同清理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試運轉計畫書申請須知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試運轉計畫書申請須知

  • 修訂日期 :

壹、注意事項

  1. 共同處理機構應於設置完成後,提報試運轉計畫書送請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核定後,依試運轉計畫書進行測試。
  2. 試運轉期限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展延。

 

貳、申請說明

  1. 計畫書份數:一式十份
  2. 書件內容:
  3. (一)申請表

    (二)試運轉之廢棄物種類、來源、數量及清運計畫。

    (三)廢棄物處理設施、設備及工程圖說。

    (四)試運轉方法、程序、步驟及日期。

    (五)採樣、監測及其品管計畫。

    (六)緊急應變措施。

 

參、撰寫說明

  1. 撰寫格式要求:紙張大小一律採用A4紙張,上、下、左、右邊界各留2公分空白,文字採用標楷體字型。
  2. 申請書檢送之公文格式範例如附件一所示。
  3. 申請書封面:書寫「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試運轉計畫申請書」、申請單位名稱及申請日期,格式如附件二。
  4. 申請書撰寫目錄範例如附件三所示。
  5.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四,如有欄位不敷填用時,可另行附紙填寫)。
  6. (一) 機構名稱、地址、電話:依營利事業登記證為準,並註記實收資本額。

    (二) 申請日期:請註明年、月、日。

    (三) 負責人姓名、住址:以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資料為準。

    (四) 試運轉主持人:請填寫實際負責試運轉作業之主管基本資料。

    (五) 試運轉預定日期:依實際需求填妥收到核可通知後幾天內展開試運轉作業。

    (六) 機構及負責人圖章:每份計畫書之申請表均應蓋印,不得影印替代。

  7. 試運轉之廢棄物種類、來源、數量及清運計畫
  8. (一) 廢棄物種類、來源及數量:說明試運轉處理之廢棄物種類、各次測試處理量及其來源。

    (二) 廢棄物性質分析:以簡表敘述產源之廢棄物物理化學性質。

    (三) 廢棄物清運、進廠、出廠管制作業說明:說明試運轉廢棄物清運計畫安排、清運路線及廢棄物進、出廠之軟、硬體管制作業與廢棄物申報作業之執行方式。

    (四) 試運轉產生之廢棄物之最終處置去處說明。

  9. 廢棄物處理設施、設備及工程圖說
  10. (一) 處理方法與流程:概述整體處理作業流程及逐一說明各處理單元之技術原理與方法。

    (二) 廠址配置、設備佈置及作業動線:提附廠址區位圖、廠區配置圖及設備配置圖等,分別說明進、出廠清運交通及廠內作業之動線規劃。

    (三) 處理設施及設備:

    1. 採條列式或簡表說明全廠之稱重計量、貯存、前處理、處理設施等設備單元之設計參數、操作範圍及功能等。
    2. 針對處理系統及設施可能造成之污染、因應採行防治措施及防治結果等加以說明。尤以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及噪音防治為重點。
    3. 簡圖說明貯存設施與處理設備之相關位置,並說明貯存設施之配置、材質、構造、大小及防漏設備與措施,以及集水、排水或截流系統等。

    (四) 處理系統或設備單元之質量平衡計算:各處理系統或處理單元,包括污染防制設備之質量平衡計算。

  11. 運轉方法、程序、步驟及日期
  12. (一) 試運轉方法與程序:

    1. 試運轉方法及程序:扼要敘述試運轉項目、試運轉批次及所需時間、每批次之廢棄物處理量、主要處理設備及污染防治設施之運轉設定參數及運轉期間進行之測試及採樣項目及次數。
    2. 試運轉紀錄表格格式:紀錄內容至少包括運轉日期、時間、操作人員及負責人員簽名等欄位,以及設備名稱或代號、主要處理單元及污染防治設施之進料紀錄、操作設定及實測值,以及依相關要求設置之自動監測測試紀錄值等欄位。

    (二) 試運轉步驟及日期:以甘特圖說明試運轉各項步驟、作業期程及查核點。

    (三) 試運轉人員組織架構及工作執掌:提附參與試運轉人員組織架構圖並分別說明各人員之工作執掌,以有效掌握試運轉工作之進行。

    (四) 功能保證項目及限值:採條列式說明處理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之保證功能項目及限值。

  13. 採樣、監測及其品管計畫
  14. (一) 採樣、監測計畫:針對試運轉期間訂定各項污染排放物之工作計畫,包括:採樣分析人員組織與職責、採樣監測項目及頻率等。

    (二) 採樣、檢驗之品保/品管(QA/QC)計畫:建立試運轉期間之QA/QC計畫,包括採樣器選擇及其品管措施、樣品採取與其品管措施、現場測試及其品管措施、檢驗及其品保/品管等。

    (三) 檢測機構之許可証明文件:試運轉期間委託環境檢測機構進行採樣、監測工作,應檢附該檢測機構之合法有效許可文件。

    (四) 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處理設施若屬公告需設置連續自動監測系統者,應說明監測項目與測量方法及監測儀器校正方法與作業方式。

  15. 緊急應變措施
  16. (一) 各種緊急狀況(包括:自行清運之車禍、人員傷害、火災及溢散或掉落,廠內公安事故及緊急事件之人員重大傷害、設備重大損害、停水、停電、火警、颱風)之緊急應變步驟及措施說明。

    (二) 緊急應變工作編組:含組織架構、人員編組及工作職掌等。

    (三) 通報系統:含廠外(警察、消防、醫護單位)及廠區(廠內及廠區週圍區域)之連繫網路。

    (四) 教育訓練與現場模擬演練計畫:含疏散路線規劃、標示及演練計畫等。

    (五) 緊急應變相關設備及使用說明。

    (六) 其他配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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