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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頁 首頁 共同清理 政策及法令

政策及法令

共同處理機構申請流程文字版1

  1. 申請機構須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且須由產出事業廢棄物者共同投資,或聯合具清除意願之業者加入,惟非產出事業廢棄物股東之投資比例不得高於30%且廢棄物清除業務範圍以清除投資者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或工業區公共設施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為限。
  2. 前述申請機構須先於廠內完成清除設施之設置後,再檢具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向經濟部申請,審查程序如下:
    1. 書面審查:主要審查申請文件之完整性,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由經濟部於10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經濟部得逕予駁回。
    2. 實質審查:文件項目齊全者,召開審查會審查,審查時得要求申請機構簡報,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
    3. 指導會審查:經上述審查通過者,由經濟部提送工業廢棄物運作許可管理指導會審議。
    4. 核發許可:經指導會審查通過者,由經濟部核發許可證;審查未通過者,應予駁回或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3. 申請機構取得經濟部所核發之清除許可證後,須向監理單位申請行車執照,經取得行車執照,且同時須於清運車輛之明顯處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共同清除許可證字號後,始得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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