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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頁 首頁 共同清理 政策及法令

政策及法令

共同處理機構申請流程文字版2

  1. 申請機構須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理機構管理 辦法」,且須由產出事業廢棄物者共同投資,或聯合具處理意願之業者加入,惟非產出事業廢棄物股東之投資比例不得高於30%且廢棄物業務範圍以處理投資者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或工業區公共設施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為限。
  2. 前述申請機構須先於廠內完成處理設施之設置後,再提報試運轉計畫書一式十份送請經濟部進行審查;試運轉計畫書經審查通過者,依核定之試運轉計畫書進行測試;試運轉期限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展延。
  3. 試運轉完成後得檢具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提出共同處理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如下:
    1. 書面審查:主要針對申請文件之完整性進行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由經濟部於10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經濟部得逕予駁回。
    2. 實質審查:文件項目齊全者,召開審查會審查,審查時得要求申請機構簡報,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
    3. 指導會審查:經上述審查通過者,由經濟部提送工業廢棄物運作許可管理指導會審議。
    4. 核發許可:經指導會審查通過者,由經濟部核發許可證;審查未通過者,應予駁回或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4. 申請機構於取得經濟部所核發之處理許可證後始得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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