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廢木材再利用機構租賃自用大貨車從事自行清除及裝置即時追蹤系統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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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1000009600)號
- 解釋日期2021-01-21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函詢「廢木材再利用機構租賃自用大貨車從事自行清除及裝置即時追蹤系統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10年1月5日OOO字第1100000153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事業廢棄物除附表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另有規定外,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採自行清除、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或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方式為之。前開所稱「自行清除」方式,包含: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以自有車輛及所屬員工清除、租用合法運輸業之營運車輛清除(應由攜帶屬該員工證明文件之人員隨車押運),合先敘明。
三、查上開辦法附表「編號2、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無規範該項再利用種類之清除方式,故廢木材再利用機構得租用合法運輸業(含「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第6款所規定之小貨車租賃業)之營運車輛自行清除,但該清運機具仍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
四、另有關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事宜,係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規定辦理,非屬本部權責,其相關疑義請依該署釋示為準。 - 正本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