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貴公司就本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6、廢噴砂」事業廢棄物來源適用範圍意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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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1000602850)號
- 解釋日期2021-06-21
- 解釋提要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貴公司就本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6、廢噴砂」事業廢棄物來源適用範圍意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 解釋內容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6月2日OOO字第1101070930號函(副本諒達)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事業廢棄物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非屬附表所列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後,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合先敘明。
三、依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附表所列之再利用種類,得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所屬產業公會,檢具「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國內產生及運作現況」、「再利用技術說明」及「經濟可行性評估」相關資料,送本部審查核准後列入附表,再予敘明。
四、有關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6、廢噴砂」再利用種類之事業廢棄物來源限制,係依據早年再利用許可運作實績訂定,針對貴公司建議擴大該再利用種類來源至金屬設備製造業產出之廢噴砂一案,得依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所屬產業公會檢具上開相關文件予本局,俾利檢討修正廢噴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來源之可行性。 - 正本OOOO股份有限公司(OO總部)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