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本部91年1月25日經工字第09104602060號公告所指定之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等行為是否須事先向經濟部所屬機關提出申請許可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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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200153160)號
- 解釋日期2003-04-30
- 解釋提要函詢本部91年1月25日經工字第09104602060號公告所指定之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等行為是否須事先向經濟部所屬機關提出申請許可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分院92年4月21日92雄分院文刑立92上訴81字第04257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倘符合本部公告之種類及管理方式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公告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毋須申請再利用許可。依上開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非屬公告之種類及管理方式,應經本部許可,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
正本: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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