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有關「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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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200175650)號
- 解釋日期2003-05-12
- 解釋提要函詢有關「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2年4月30日○字第09243011號函。
二、依上開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經本部公告為再利用種類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非屬公告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
三、事業及再利用機構除依前述公告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外,有關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紀錄、申報等亦應依上開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另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涉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亦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辦理。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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