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請釋示「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部分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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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200175150)號
- 解釋日期2003-05-19
- 解釋提要函請釋示「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部分執行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大署92年4月29日環署督字第0920031091號函。
二、「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四十三鋁二級冶鍊程序集塵灰,係指鋁鑄造業在熔煉製程(熔化鋁製程、回收鋁液製程或冷卻製程)產生之集塵灰,從事鋁鑄造作業產生之集塵灰符合該來源定義,惟再利用用途僅限於作為鐵水脫硫劑原料及鐵水脫硫劑級配料等二項;不銹鋼作業所產生者不適用。
三、「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十五、十六、十七所稱之鋼鐵業含括鋼鐵鑄造業,故鋼鐵鑄造業在電弧爐煉鋼製程、感應電爐熔煉鋼鐵製程及化鐵爐熔煉鋼鐵製程所產生之爐碴(石),可依前開管理方式規定辦理。
四、將爐渣、廢鑄砂送往土資場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經地方政府認定可符合本部公告事項之管理方式者,可逕依其認定辦理。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本:台灣區鑄造品工業同業公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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