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有限公司申請煤灰再利用機構是否符合再利用管理辦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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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200183380)號
- 解釋日期2003-05-19
- 解釋提要函詢「○○有限公司申請煤灰再利用機構是否符合再利用管理辦法」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92年5月7日嘉市環3字第0920006474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三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再利用用途僅限於作為水泥原料、建材原料、混凝土添加料、工程填地材料、製磚材料、人工骨材,且除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者外,再利用機構之主要產品為水泥、預拌混凝土、磚、人工骨材、建材或其他相關產品,合先敘明。
三、依來函檢附資料顯示,本案○○有限公司並無從事煤灰製造加工成為上開產品之行為,故不符上開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資格;惟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經地方政府認定可符合本部公告事項之管理方式者,可逕依其認定辦理。
四、○○有限公司亦可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向本部提出煤灰再利用許可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即可依核准事項進行煤灰再利用。
正本:嘉義市環境保護局
副本:○○有限公司、本局永續發展組 - 正本
-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