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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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鑄砂較細的粉塵物是否能回收再利用」疑義

  • 點閱次數 : 690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200186710)號
  • 解釋日期
    2003-05-23
  • 解釋提要
    函詢「鑄砂較細的粉塵物是否能回收再利用」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本局92年5月20日收 貴公司未具文號函。

    二、「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十二所稱之廢鑄砂,係包括鑄砂經撞擊、震動、混練或磨擦所產生收集之微細粉末(其主要成分為SiO2、A12O3、Fe2O3),故鑄砂較細的粉塵物其來源、成分若同屬鑄砂,可依上開廢鑄砂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逕行再利用,或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向本部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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