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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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事業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身分資格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 點閱次數 : 462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801195270)號
  • 解釋日期
    2020-01-08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詢「事業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身分資格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08年12月27日O字第1080015788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8、漿紙污泥」及「編號19、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規定,直接再利用於輔助燃料用途之再利用機構,以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者為限。新設工廠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者,則不符合前述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先予敘明。

    三、另依上開管理方式規定,直接再利用於鍋爐輔助燃料用途者,其廠內應具熱源需求之生產製造設備,或為產製蒸汽販售予其他業者作能資源整合運用。另除採汽電共生流體化床鍋爐者外,漿紙污泥、紡織污泥及其他事業廢棄物作為輔助燃料之合計申報使用重量,不得超過總燃料申報使用重量之百分之五十,併予敘明。

    四、依來函說明及檢附資料,事業欲於廠內混燒漿紙污泥、紡織污泥及木屑產生蒸氣,並將其用於乾燥菇類培植廢棄包經人工分選後之木屑,該木屑再用於混燒污泥產生蒸氣。倘其所產生之蒸氣係用於事業產製產品之製程,或將其販售於其他蒸氣需求之事業,則符合上開之鍋爐輔助燃料再利用用途運作管理規定。

    五、另查「菇類培植廢棄包(R-2401)」為「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之再利用種類,其再利用相關疑義,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釋示規定辦理。


  • 正本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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