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就新竹市環境保護局請釋所轄○○股份有限公司香山廠之廢紅泥於該廠內填土行為,其再利用認定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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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100126110)號
- 解釋日期2002-03-07
- 解釋提要函詢就新竹市環境保護局請釋所轄○○股份有限公司香山廠之廢紅泥於該廠內填土行為,其再利用認定之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奉交下貴署91年2月22日環署廢字第0910011395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再利用係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該廠擬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上述事業廢棄物,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由於該廠屬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之事業,所以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經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本: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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