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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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可否針對「廢鑄砂」及「煤灰」進行再利用疑義

  • 點閱次數 : 58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200203550)號
  • 解釋日期
    2003-05-28
  • 解釋提要
    函詢可否針對「廢鑄砂」及「煤灰」進行再利用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2年5月13日(92)○○字第920513號函。

    二、貴公司若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三煤灰及編號十二廢鑄砂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可逕依該管理方式規定針對廢鑄砂及煤灰進行再利用;因來函檢附資料無法確認 貴公司主要產品為何,請補附桃園縣政府核發之工廠登記核准文件及本案再利用製程詳細資料,俾利本局認定 貴公司是否符合旨揭公告再利用廢棄物之再利用機構資格。

    三、貴公司亦可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向本部提出廢鑄砂及煤灰再利用許可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即可依核准內容進行再利用。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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