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請釋示「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十五、十六、十七之爐碴定義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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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200209350)號
- 解釋日期2003-06-05
- 解釋提要函請釋示「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十五、十六、十七之爐碴定義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2年5月28日○字第920501號函。
二、「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十五、十六、十七所稱之爐碴,係指鋼鐵業在電弧爐、感應電爐及化鐵爐熔煉鋼鐵製程所產生之爐碴,因前開管理方式所稱之鋼鐵業亦含括鋼鐵鑄造業,故鋼鐵鑄造業在電弧爐、感應電爐及化鐵爐熔煉鋼鐵製程所產生之爐碴,可依前開管理方式規定辦理,並以廢棄物代碼R-1203、R-1204或R-1205申報。
三、事業如欲依上開管理方式進行爐碴再利用,應慎選再利用機構確認其具再利用能力且符合管理方式規定,勿以價格為惟一考量,並實際追蹤爐碴再利用情形;事業如不依上開管理方式進行爐碴再利用,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或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向本部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
四、再利用機構依上開管理方式收受爐碴逕行再利用,其再利用用途及產品應符合管理方式規定,勿以再利用之名行爐碴處理之實,並確實建立爐碴再利用及產品產銷之詳細紀錄資料。
五、副本抄送台灣區鑄造品工業同業公會,惠請對所屬會員工廠加強宣導。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台灣區鑄造品工業同業公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苗栗縣環境保護局、本局永續發展組 -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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