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請示釋高爐石、轉爐石及脫硫渣等資源再利用產品在作為土木工程材料時,係屬骨材、級配料而非屬土壤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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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200551560)號
- 解釋日期2003-06-06
- 解釋提要函請示釋高爐石、轉爐石及脫硫渣等資源再利用產品在作為土木工程材料時,係屬骨材、級配料而非屬土壤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署92年5月26日環署土字第0920038059號函。
二、○○股份有限公司鋼鐵冶煉過程產生之高爐石、轉爐石及脫硫渣等,係經高溫熔煉過程產出,已呈穩定之無機物質型態,國內外已普遍使用於工程填地材料、道路級配、填海造陸材料及水泥製造原料。該公司曾於民國八十七年間申請將氣冷高爐石、轉爐石及脫硫渣改列為該公司之產品,本部工業局業函復該公司可視為工廠設立登記之產品項目,並請其逕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提出申請在案。
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二條定義,「土壤」乃指陸地生物生長或生活之地殼岩石表面之疏鬆天然介質。高爐石、轉爐石及脫硫渣已改列為該公司產品,並作為骨材、級配料之土木工程材料,故非屬土壤。倘因該等物質日積月累裂解變化致造成環境(土壤、地下水)污染,即應依上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檢附上開本部工業局回復該公司高爐石、轉爐石及脫硫渣等可視為工廠設立登記之產品項目函影本一份。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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