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三煤灰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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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200209160)號
- 解釋日期2003-06-18
- 解釋提要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三煤灰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2年5月14日○字第0318號函。
二、「骨材」之英文為aggregates,依我國CNS標準用語為「粒料」,係指製造水泥砂漿或混凝土時,與水泥及水混合之天然沙、人造砂、卵石、碎石及其他相似材料。目前我國已制定之粒料國家標準包括:混凝土粒料(CNS1240)、污工灌漿用粒料(CNS2466)、圬工砂漿用粒料(CNS3001)、結構混凝土用之輕質粒料(CNS3691)、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粗粒料(CNS11824)、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細粒料(CNS11890)、瀝青粒料(CNS12389)等,合先敘明。
三、依上開管理方式編號三煤灰之第五點規定,再利用機構產品為人工骨材,其訂有國家標準者,應符合該標準。
四、擬使用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煤灰進行再利用者,得依上開管理方式編號三煤灰之規定,作為水泥原料、建材原料、混凝土添加料、工程填地材料、製磚材料、人工骨材等再利用用途。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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