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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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使用還原碴安定化粒料之再利用運作及申報流向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56
  • 工永字號
    第(產永字第11301045000號)號
  • 解釋日期
    2024-11-25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使用還原碴安定化粒料之再利用運作及申報流向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13年10月28日(113)立字第1028號函。

    二、依來函說明,貴公司於111年1月至4月期間,向OO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購入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石)(以下簡稱還原碴)安定化之再生粒料,並將其載運至OO企業有限公司之工廠拌合生產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以下簡稱CLSM)後,供應予OO營造用於台中市OOOOOOOOOO工程。

    三、還原碴為「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再利用種類,其再利用產品亦屬環境部公告應進行流向追蹤之範圍,依上開再利用運作期間所適用之再利用管理方式(110年6月24日修正發布),其可用於生產CLSM之再生粒料應符合下列運作規定:

    (一)清運機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且清運機具裝置之系統規格應符合「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之規定,並由再利用機構及清運者執行流向申報及遞送聯單。依前開規定,再生粒料使用者不得逕行載運(轉運)再生粒料。

    (二)再利用機構應於再利用產品使用對象所產製之CLSM產品出廠後4日內,連線提報該批再利用產品所使用本再利用種類之產源事業、產品使用對象、使用量、庫存量及CLSM之產生量、銷售對象、出廠時間、銷售量、再生粒料使用量、工程單位、工程名稱、使用地點及範圍等最終銷售使用情形資訊。

    四、綜上,本案還原碴安定化再生粒料,因係由OO企業有限公司用於產製CLSM產品後供料使用於「台中市OOOOOOOOOO工程」,故應由該再生粒料使用者將最終銷售使用情形資訊提供予再生粒料之供料再利用機構(OO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並據以辦理上開最終銷售使用情形資訊申報作業。

    五、副本抄送OO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惠請釐清111年1月至4月期間還原碴安定化再生粒料最終銷售使用情形及其申報資料正確性;倘經釐清申報資料有誤,請依實際運作情形修正申報資料。


  • 正本
    OOO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OO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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