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廢酸性蝕刻液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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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200224010)號
- 解釋日期2003-06-24
- 解釋提要函詢○○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廢酸性蝕刻液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92年6月11日桃環稽字第0920029917號函。
二、依來函所示,倘該公司將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在蝕刻製程產生含銅離子(濃度在50g/L以上)之廢酸性蝕刻液,製成氯化亞鐵、銅鹽或銅化學品(如氯化(亞)銅、氯氧化銅、碳酸銅、硫酸銅、醋酸銅、氫氧化銅、氧化(亞)銅),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三十四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廢酸性蝕刻液中再利用用途及產品之規定。
正本: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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