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內含氯化亞鐵之廢酸是否經本部公告得做為污水處理廠之觸媒再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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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200232440)號
- 解釋日期2003-07-07
- 解釋提要函詢「內含氯化亞鐵之廢酸是否經本部公告得做為污水處理廠之觸媒再利用」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院92年6月24日彰院鳴刑申92訴字593第9886號函。
二、本部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如附件一)第三條第二項公告得逕行再利用之廢棄物種類計有四十三項(如附件二),其中屬廢酸液者有二項,分別為編號三十四「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廢酸性蝕刻液」及編號三十五「金屬基本工業及表面處理業廢酸洗液」,若來函所詢之廢酸其來源符合前述公告再利用管理方式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則即屬本部公告得逕行再利用之廢棄物種類,可逕依其管理方式送交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
三、「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除公告得逕行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外,對事業廢棄物來源、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主要產品與應有設備等亦均有規定,惟對再利用產品之後續用途(如做為污水處理廠之觸媒再利用)並無規範,故本案廢酸若屬本部公告得逕行再利用之廢棄物種類,其進行再利用時仍應符合該管理方式之再利用用途、產品及設備等相關規定。
正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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