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及清除○○股份有限公司之煤灰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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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200219300)號
- 解釋日期2003-07-09
- 解釋提要函詢○○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及清除○○股份有限公司之煤灰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 貴署92年6月19日環署廢字第0920038760號函辦理。
二、依來函所述,○○股份有限公司之煤灰交由○○股份有限公司清運及再利用,倘○○股份有限公司因設備產能不足,無法將收受之煤灰全數再利用,擬將部分煤灰以商品形式轉售於其他多家事業單位一節,因未經再利用之煤灰仍屬廢棄物,非屬商品,故未能符合規定:唯若其係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清除至其他再利用機構,則○○股份有限公司應具有合法運輸業資格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且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用途及資格應符合上開管理方式之規定。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本: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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