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符合本部公告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方式作為土壤改良者是否需另行加工處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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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200255860)號
- 解釋日期2003-07-16
- 解釋提要函詢符合本部公告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方式作為土壤改良者是否需另行加工處理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2年7月4日92○字第0704號函。
二、本部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公告得逕行再利用之廢棄物種類計有四十三項,其中屬污泥類且再利用用途可作為土壤改良者計有四項,分別為編號十四「石材污泥」、編號二十二「食品加工污泥」、編號二十三「釀酒污泥」及編號二十四「漿紙污泥」,若廢棄物來源符合前述公告再利用管理方式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則經當地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得逕行再利用作為土壤改良,並無需另行加工處理之規定。
正本:○○有限公司
副本:立法院陳委員唐山 -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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