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到其他各地設點回收廢木材再運回工廠再利用是否要申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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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200256470)號
- 解釋日期2003-07-28
- 解釋提要函詢「到其他各地設點回收廢木材再運回工廠再利用是否要申請」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2年7月7日○字第001號函。
二、廢木材(板、屑)為「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五所公告得逕行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倘 貴公司欲收受之廢木材係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且 貴公司亦符合前開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則可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回收再利用,無需另行申請,惟其回收過程之貯存、清除及再利用仍需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三、倘 貴公司所收受之廢木材非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則旨揭疑義應向其產生來源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環保主管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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