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煤灰公告再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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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200333930)號
- 解釋日期2003-08-06
- 解釋提要函詢煤灰公告再利用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2年7月29日(92)○○字第0729號函。
二、煤灰為「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三所公告得逕行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其再利用用途得作為製磚材料產製磚品;本案倘○○股份有限公司之底灰係由燃煤發電廠或燃煤鍋爐所產生,且 貴公司亦符合前開管理方式之再利用用途及產品規定,則可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煤灰再利用。
三、再利用機構應視本身磚品之銷售能力來收受煤灰進行再利用,並避免收受過量囤積或磚品滯銷所可能衍生之問題。
正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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