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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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再利用疑義

  • 點閱次數 : 1107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200335340)號
  • 解釋日期
    2003-08-13
  • 解釋提要
    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再利用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本局92年8月6日收受貴公司90年8月6日○○字第0037號函。

    二、倘再利用機構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產生之廢活性碳進行再利用,作為再生活性碳原料之用途,且再利用機構領有工廠登記證生產活性碳或其他相關產品,得逕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三十六廢活性碳之規定進行再利用,毋需申請再利用許可。

    三、至於 貴公司擬承攬○○廠活性碳再生工程是否須申請事業廢棄處理許可證一節,應逕洽該廠辦理。

    正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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